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环保分会
法规标准
职业能力证书查询 企业资质证书查询 评审员查询 评审员查询 评审员查询
联系我们

    19926419178唐经理


法规标准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 页 > 法规标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9日 图文来源:admin 点击数量:

正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一、该规定详细定义了什么是童工?使用童工进行工作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童工的保护方式:

(一) 就业年龄的限制
确定最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保障他们在就业前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时间。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在就业问题上不得歧视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 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身体发育还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适应特别繁重及危险的工作、他们对有毒有害作业的抵抗力也较弱。劳动法规定,招收录用未成年工应当经过体格检查,录用后也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 对未成年工实行工作时间的保护
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例如,1961年5月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四) 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疾病或身体发育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治疗。
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取消。

修定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使用童工的范围

针对原规定对使用童工的主体界定不清,执行中监督措施难以落实的问题,修订草案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排除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家庭劳动、家务劳动等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将禁止使用童工的主体限定为用人单位,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第二条)。修订草案还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严格用人单位的招用行为

原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录用手续时检查被招用人员的年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劳动法、劳动合同制的实施,确立劳动关系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自主行为。为适应这一变化,并突出身份证作为唯一法定公民身份证明证件的作用,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年龄;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招用。用人单位并应当妥善保管登记核查材料(第四条)。

三、统一用人单位造成童工病伤死亡的赔偿责任

原规定对使用童工致死致残的赔偿标准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赔偿标准过低,损害了致死致残童工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统一了赔偿标准,规定:童工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赔偿(第十条第二款)。一次性赔偿的具体办法,拟与无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其他需要一次性赔偿的情况在抓紧拟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附则中一并规定。

四、加大对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力度

原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力度不大,难以达到严惩使用童工行为、减少乃至杜绝使用童工现象的目的。针对这个问题,修订草案对原规定作了较大修改、补充,主要是:将现行由省级人民政府各自规定的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元到5000元,统一规定为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将罚款数额与使用童工的人数和使用时间的长短挂钩;对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对虽经责令但到期拒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企业),规定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1万元,并且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第六条);对非法介绍童工的,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对介绍童工的职业介绍机构,还要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七条);对未依法取得经营、从业资格的“黑单位”使用童工的,规定按合法单位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加一倍处罚,并依法取缔“黑单位”(第九条);对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伤残的,由有关部门吊销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并要求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赔偿(第十条第二款)。同时,修订草案还规定,对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为了加大打击使用童工行为的力度,劳动保障部在报送送审稿时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使用童工的罪名和刑罚。就此问题,在搜集各地使用童工的典型案例,研究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对河北、广西、湖南、湖北四省使用童工问题有关调查情况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在使用童工的各类情形中,确实存在严重损害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甚至致人死亡的极为恶劣的情形:一是,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对童工身心健康危害极大;二是,使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从事国家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工都不得从事的危险、有毒、有害作业;三是,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对于有上述劣迹的黑心老板,仅给予经济罚、资格罚显然不够,确有必要动用刑罚。我们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委同意将关于使用童工罪的刑法修正案作为今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一系列刑法修正案之一,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因此,建议国务院可以不再专门提出关于使用童工罪的刑法修正案。另外,考虑到修订后的本规定将先于关于使用童工罪的刑法修正案出台,修订草案中不便出现“使用童工罪”字样,我们考虑可以用“其他罪”的提法加以涵盖。据此,修订草案规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问题

一、多少岁属于童工?
【答】:招聘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即为童工。

二、童工有工资吗?
【答】:童工在法律上是不允许存在的,也就没有相关法律来保护所谓的“童工工资”,但是,当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肯定是需要法律来保护的,这时就可以通过《民法通则》来寻求救济。

三、什么工作可以雇佣童工
【答】: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对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和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