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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构建建筑垃圾全链条污染防控体系——《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深度解读》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02日 图文来源:admin 点击数量: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与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建筑垃圾已成为城市固体废物中产生量最大、占比最高的品类。长期以来,建筑垃圾管理面临源头分类不到位、收运体系不规范、非法倾倒屡禁不止、混装混运突出、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环境风险管控薄弱等突出问题,对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表与地下水环境构成多重潜在风险。此前,我国建筑垃圾污染控制缺乏专门性、系统性、强制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相关要求分散于不同法规、政策与技术文件中,难以形成全流程、可落地、可监管的治理闭环。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关于固体废物综合治理、城乡环境精细化管理、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于2026年1月16日正式发布《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462-2026),并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建筑垃圾污染控制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本标准的出台填补了行业标准空白,标志着我国建筑垃圾管理从分散治理、经验质量转向标准化、系统化、全链条、闭环式污染管控新阶段,对提升城乡生态环境质量、规范行业运营行为、推动资源化高效利用、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本标准既是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流程污染控制的技术遵循,也是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环保竣工验收、运行监管与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覆盖新建工程、园区改造、矿坑生态修复、堆填利用等全场景,为各级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卫收运企业、资源化利用与处置企业提供了统一、明确、可执行的技术准则。

二、标准核心框架与总体要求

《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462-2026)遵循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密闭运输、资源化优先、无害化处置的总体思路,构建覆盖“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控制体系,同时明确污染物监测与环境管理要求,形成技术、管理、监管三位一体的治理框架。

标准明确的总体要求集中体现三大导向:

1.源头减量优先:鼓励采用绿色建造、装配式建筑、绿色施工技术,最大限度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推动原位利用、就近利用,降低转运与处置压力。

2.分类分质管控: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弃土、工程泥浆等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处置,严禁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装混放。

3.污染全程可控:以大气无组织排放、渗滤液污染为重点防控对象,落实各环节防尘、防渗、防雨、防遗撒、防渗漏、防噪声措施,实现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三、产生与收集环节污染控制要求

产生与收集是建筑垃圾污染防控的第一道关口,标准对此作出刚性约束。

在产生环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主体,须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分类、收运与污染防控措施,设置符合规范的专用存放点,配备围挡、覆盖、喷淋、洒水等抑尘设施,采取防雨、防渗措施,严禁随意堆放、露天抛洒。居民住宅、商业场所装修垃圾须设置专用收集容器与集中投放点,实行单独收运,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工程泥浆、污水须经沉淀、干化处理后方可外运或利用处置,严禁未经处理直排城市管网、河道、沟渠与公共区域。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出场车辆干净整洁,杜绝带泥上路。产生单位须对建筑垃圾类别、数量、去向进行初步记录,落实责任可追溯。

收集环节强调密闭化、规范化作业,采用密闭式收集设备,避免二次扬尘与撒落。收集作业应避开敏感时段,降低噪音影响,收集完成后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环境整洁。

四、贮存与运输环节污染控制要求

贮存设施或场所必须满足防雨、防渗、防尘、防晒、防溢流要求,分类分区堆放,设置明显标识,严禁超期、超量、混合贮存。贮存场所地应建设导流沟、集水池、渗滤液收集系统,防止雨水冲刷与渗滤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长期贮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抑尘、消杀,防范异味与蚊虫滋生。

运输环节实行全密封、全监控、全规范管理:

1.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合法资质,采用密闭式专用车辆,安装卫星定位与视频监控装置,确保全程可追溯。

2.严格执行核准路线与时间,严禁超速、超载、随意倾倒、沿途遗撒、泄露。

3.优先采用新能源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与场地进行清洗,杜绝二次污染。

标准明确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资质单位或个人运输,禁止跨区域非法转移、违规倾倒,为环卫与执法部门提供明确执法依据。

五、利用与处置环节污染控制要求

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置室建筑垃圾治理的最终出口,标准坚持资源化优先、无害化兜底,推动“变废为宝”与风险防控并重。

在资源化利用方面,鼓励将废混凝土、废砖瓦、废砂浆、废沥青、废金属等加工为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道路材料等合规产品,再生产品应符合相关质量与环保标准,严禁使用污染物超标原料。利用过程须配套除尘、降噪、废水循环与处理系统,严控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工程泥浆优先干化资源化利用,无法利用的规范进入处置设施。

在堆填利用方面,用于矿坑修复、土地整治、生态恢复等场景时,须提前开展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本底调查,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防渗、防尘、雨污分流措施,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堆填。

无害化处置环节,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须进入合规填埋场规范处置,严格执行分区作业、覆盖抑尘、渗滤液收集处理、雨污分流等要求,严禁随意填埋、露天焚烧、简易堆存。处置设施运行须符合环保排放限值,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六、污染物监测与环境管理要求

为保障标准落地见效,规范建立了常态化监测+全链条台账+闭环监管的管理体系。

在污染物监测方面,明确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等)、废水(渗滤液)、土壤、地下水等监测指标、频次与方法,贮存、利用、处置单位须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监测记录,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在环境管理方面,标准作出刚性台账要求: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必须建立全流程电子或纸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台账须完整记录责任主体、类别、数量、车辆信息、接收单位、去向、利用处置方式等内容,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同时,鼓励各地建设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台,推行电子联单、在线监控、大数据预警,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将建筑垃圾管控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卫一体化考核体系。

七、标准实施对行业与环卫工作的深远影响

1.推动行业规范化升级:结束建筑垃圾管理无专门国际可依的局面,倒逼建设、施工、收运、处置企业升级设施、规范行为,淘汰“小、散、乱、污”产能,推动行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绿色化转型。

2.强化环卫主责地位:明确环卫主管部门在建筑垃圾收运、中转、监管、考核中的核心作用,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范畴,拓展环卫服务边界,提升精细化治理能力。

3.促进资源化产业发展:以标准稳定市场预期,引导资本、技术投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推动再生建材推广应用,助力“双碳”目标与循环经济发展。

4.提升执法监管效能:标准条款清晰、操作性强,为环保、住建、城管、环卫等部门联合执法、精准执法、闭环执法提供技术支撑,有效遏制非法倾倒、混装混运等顽疾。

5.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通过全链条污染控制,显著降低扬尘、渗滤液、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筑牢生态安全底线。

八、落实标准的工作建议

为确保HJ1462-2026全面落地见效,各级政府、行业主体与环卫系统应协同发力:

1.加强宣贯培训:面向管理部门、企业、从业人员开展标准解读与技能培训,确保懂标准、守标准、用标准。

2.完善配套政策:制定地方实施细则,优化资源化利用补贴、运输通行、项目审批等支持政策,形成标准+政策合力。

3.强化设施建设:加快规范贮存点、中转场、资源化利用中心、合规填埋场建设。补齐硬件短板。

4.推进智慧监管:搭建智慧环卫与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实现全流程在线管控、动态预警、闭环处置。

5.严格监督执法:加大巡查、抽检、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维护市场秩序与环境安全。

结语

《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462-2026)的实施,是我国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标准以全链条污染防控为核心,以规范化运行为路径,以资源化利用为方向,以生态安全为目标,为新时代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提供坚实技术支撑。环卫系统、建设领域与相关企业应准确把握标准内涵,严格落实各项要求,以高标准治理推动高质量发展,共同打造整洁、安全、绿色、宜居的城乡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中国作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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